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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大网校教育培训机构课程中心>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
*章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对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的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的实务执行方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业实务执行及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的条件。
 
(8)股东的出资要求。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1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5)股份*设立的条件。
 
(16)股份*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7)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8)股份*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9)股份转让的限制。
 
(20)股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2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22)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2.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0)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1)股份*创立大会的组成和召开。
 
(12)股份*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3)股份转让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时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期限。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合伙企业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2)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选任和职权。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5)股份*设立的程序。
 
(16)股份*创立大会的职权。
 
(17)股份*监事会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式。
 
(18)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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