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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鹏培训中心课程中心>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景观设计师。
1.2 职业定义
景观设计师是运用专业知识及技能,从事景观规划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室外空间环境创造等方面工作的专业设计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
景观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景观规划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一定的空间想象力、表现能力和一般计算能力,正常色觉和形体知觉、肢体灵活,富于创作和社会服务。
1.6 基本文化程度
*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鉴定要求
1.7.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 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1.7.3 鉴定方式
景观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助理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模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试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成绩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
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景观规划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采用一体化鉴定模式,将理论知识融入专业技能操作的考核中,也可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
1.7.4 鉴定场所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