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登记主要内容为: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
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湖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见背面)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方自行安排,省财政厅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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