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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达教育课程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师认证

关于举办2014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 组织实施。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会定于9月-10月份在广州举办2014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拟于2014年9月(周末上课)开始,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

 2014年11月23日(全国统考)。

七、培训证书

*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八、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

4、本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我会。

九、联系方式

培训单位:广州人力资源管理学会、*南方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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