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上岗证出台背景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1996年9月,建设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房地产业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保障。根据建设部建教培【1996】41号文件规定,1999年1月1日起,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全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申请评定*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物业上岗证需要*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
适用范围
1.1990年前出生,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2.已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证书两年以上未年检。
3.开立或者创办物业管理公司必备*。
4.物业管理公司年审,升*必备*。
5.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想升职或者提升自我竞争力。
6.物业管理公司年审,升*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