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需具有较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适合对象:从事或者想从事本职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报考。
二、证书性质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发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划分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师考的人员比较多的是二级、三级。 高级浙江省还未开考。
四、申报条件
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备注: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