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上海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后,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基层承担者。
1、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各职位人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主席、工作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劳务公司、人才公司及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4、有志于从事政府部门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企业专业管理人员;
5、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
2、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毕业证书。
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联合上海丁盛人才服务*共同举办,是社会力量办学诚信A级办学机构,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培训*。
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1、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2、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