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估价师培训
《鉴定估价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7月2日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全国统一的《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旧货业协会颁发《旧货从业人员上岗证》。
招生对象
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
报名条件
鉴定估价师共设两个等级: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一)鉴定估价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
(二)鉴定估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鉴定估价师资格认证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全国统一的《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旧货业协会颁发《旧货从业人员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