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当,被无条件解雇!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案情】
李某在2009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牵引车司机。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必须切实执行直属上司合理指派的任务,若有疑问应立即表明。如对指派任务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执行后申诉……。”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收到该份《员工手册》,并签名表示“已详细阅读及清楚明白……本手册的全部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
2013年12月某日公司安排李某执行运输任务,李某即时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否则不执行工作任务;公司表示增加工资事宜可稍后协商,现在应先完成工作任务,否则影响到公司的经营运作。当日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但李某仍然坚持如果公司不立即承诺增加工资就不执行工作任务,致使公司其他工种配套工作无法开展,*终公司不得不外聘其他公司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当日下班前,公司以李某拒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李某辩称,本人的付出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本人的工资在行业相对偏低。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式,公司就没有加工资的压力,这是因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导致本人被迫采取这样的做法,所以让公司给本人涨一点工资是合理的。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严重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上述案例由劳律通顾问钟永棣根据真实判决书整理。
【分析】
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显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是其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李某违反了此义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依约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而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加薪、支付加班费等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劳动者应*合法途径提出,而不应该以拒绝执行工作任务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施加压力,否则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将无法保障。如双方发生劳资纠纷的,亦应*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本案中,李某以工作责任作为协商条件,多次拒绝执行正常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具有故意性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不过,法院对李某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失职,不够严谨!严重失职在主观上应该是非故意的心态,而本案中,李某拒绝执行工作任务应该是主观故意心态。故意违纪违规,性质非常恶劣,理应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建议】
在制度方面,把《员工手册》条款中的“直属上司”改为“直属上司或公司领导”,操作时将更加灵活;另外增加条款“拒不服从管理或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操作方面,用人单位需保留证据证明其实施的管理行为或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合理正当的,且告知及催告过劳动者;证据形式通常是书证、证人证言、电文数据、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