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等已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但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须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2.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
二、培训内容
考虑到广大从业人员工学矛盾较为突出的这一特点,培训将采取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方法,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和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岗位证书》。
培训班严格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统一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和各科考试。
三、继续教育记录
此次培训的内容将作为物业管理的继续教育课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填写所培训内容并加盖印章。
四、地点、时间
济宁 时间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