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理企业培训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证书,经助理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企业培训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证书,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证书,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具有大专,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三)高级企业培训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企业培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培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高级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7年。
3、具有硕士学位,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力),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指: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人力资源、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历史、哲学、文学艺术、人文科学、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