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
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 。2006年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字[2006]19号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