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差旅费中有路途补助和住宿补助,请问这一块在年度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不要调整?
差旅费补助: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所以,对于贵企业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您可以从以下角度去考虑:如果对于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实行的是实报实销的方式,仍然付给出差人员一些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而,从上述规定上看,付给员工出差补助的津贴性质应属于可列入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但在企业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关于这部分的扣除还需要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如果确实符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但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