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是语言的基本构素,是语言大系统赖以存在的支柱,因此文化差异在词汇层上体现的*为突出,涉及的面亦*为广泛。”由于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不同的文化,其各自深厚的文化内涵在语言上的烙印使得两种语言很少有绝对对应的词汇。大部分词汇不是在概念意义上而是在文化意义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会给英语翻译带来极大的影
响。英文里出现的Hippies , yippies ,“me”generation , hot dog ,overkill 对我们来讲是生疏的,即使译作“嬉皮士、雅皮士、自我的一代、热狗、超过所需的杀伤威力”,仍不能表达原英语词义的全部内涵和外延。社会文化的差异往往使同一个词具有不同的内涵,如propaganda 含有“撒谎、欺骗”等文化意义,而汉语的“宣传”则无此义。Olive branch 象征和平,而汉语“橄榄枝”原本与和平无关。spiritual civilization 有强烈的宗教意义,而“精神文明”本身则与宗教毫不相干。再如我们常将porridge 释为“粥、稀饭”,其实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英国人吃的porridge 是将燕麦片(oatmeal) 放入牛奶或水中煮成的,而我们通常吃的“粥”或“稀饭”则多是用稻米、小米或其它谷物加水煮成的,显然*的“稀饭”没有porridge 的内涵。另外,有许多词,如landlord (地主) 、capitalist (资本家) 等在西方国家中往往有积极的涵义,但对*人来讲,却带有强烈的
贬义。从跨文化的角度看,词义的差异反映了不同民族文化价值的差异。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所追求的个体权利意识源自于个人本位的法律观。这种由商业社会导致出来的人化精神,一方面作为一种主体需求而具有生命力地存在着,体现着自由、公平、竞争、奋进的思想内涵,并极大地影响和震憾着东方传统法律文化意识的地位。这种文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
强调个人。“individualism”是英美人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它所表达的是崇尚个人奋斗的价值观念。然而汉语中的“个人主义”,是*古代哲学基本原则“天人合一”、“内圣外王”、
“实践理性”、“中庸之道”相排斥的词语,其中文的词典意义往往被表述为“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把个体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仅顾自己,不顾别人”的观念和作法,它表现在*传统
文化方面,对于这种“喻于利”的小人,当然要受责、挨罚、入刑。因此,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就“个人主义”而论,认识的角度则大相径庭。如果不注意这些文化上的差异,尽管都是一个词,从其自身而译,必然谬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