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培训 苏州
南京恒健教育培训学校官网◆24小咨询热线:400-888-5484 QQ:2638026967 ◆南京恒健教育培训学校专业从事建造师、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以及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等八大员岗位资格认证培训的连锁培训学校,齐心打造**专业的建筑工程实战培训机构。。。。。。。◆
恒健教育建筑学院是华东地区建筑类考试培训的开创者和领导者,专业从事建造师、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以及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等八大员岗位资格认证培训的连锁培训学校,齐心打造**专业的建筑工程实战培训机构。
学院总部位于“六朝古都”南京的中心区域------新街口,恒健教育秉承“专业、*、实用、高效”的办学宗旨,依靠*的师资阵容和完整的自主研发实力,组建了“恒健教育建筑考试研究中心”。
恒健教育建筑考试研究中心由国内知名高校的专家团队和历年国家建筑类考试命题组部分成员组成,考试重点把握全面,与时俱进,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引领考生掌握知识重点,快速提升考生整体考试水平,使考生获得*的成绩。
二级建造师*班
签订协议,考不过退费且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多类别、多层次的师资力量组成*高效的立体授课团队,全程*授课确保快速提分
适合对象:零基础、基础薄弱者及普通学员
报考条件
1、相关专业者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非相关专业者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工龄满足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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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班型不论面授或是网络签订书面协议,学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2、部分面授班型赠送对应网络课程,线下线上同步学习;
3、网络课程支持24小时在线观看,支持电脑、手机、平板观看。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于2015年05月30日、05月31日进行。具体时间与科目为:
5月30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2:00-4: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31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2年为1个滚动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另一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此项考试按非滚动考试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增项)",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报考人员须在报考当年*应试科目。
恒健教育0风险承诺
承诺一:恒健教育创造了培训行业不可复制的“0风险承诺”:为你的*拿证负责,承担了拿证失败的风险,让学员轻装上阵,全力复习备考;
承诺二:助学奖学:所有参加2015年恒健教育一建*课程,*3门考试和单科优异者,经济能力有限,可申请助学奖学金;
承诺三:分期付款:经济能力一般,学习经费有限,可选择先上课,预付部分学费,*考试后再补付余款;
承诺四:终生复读班:恒健提出终生复读政策,一次缴费,同类型课程终生复读到考试*为止;
承诺五:支持退费:VIP密训班的学员,如果未*考试,退还学费。
二级建造师与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区别
简单地概括:建造师是*执业资格考试的;临时的是没有经过考试的,是一个过渡期特有的现象,慢慢要取消临时建造师制度。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是取消了项目经理认证,实施建造师的这个过度期间使用的,主要因为*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还不算多,暂时还需要这些项目经理证书。等过度期满后,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将被取消,以后要拿到二级建造师证书,必须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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