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国家取消项目经理认证后,实行过渡期,原来的一级项目经理可以办理临时一级建造师,过渡期为5年,有些地方因为一级建造师考试*人数不够,过渡期又延长了5年。过渡期满后就失效。以后的一级建造师只能*考试取得。
有临时一级建造师证考一级建造师时,如果符合下面条件,还可以免考两个科目: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