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