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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立教育咨询*学校新闻>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1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1)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