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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巍职业培训学校学校新闻>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与国家考试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工证、焊工证、制冷证、架子工证、叉车证、锅炉证、电梯管理员证、高自考、成人*等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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