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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语教育学校新闻>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接考自考本科须知
  一、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须先在规定时间到区、县自考办注册,取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再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明原件、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或单位红章),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办理接考本科手续(考生至迟应于考完自学考试全部规定课程之前半年将接考手续办妥。)
 
  二、已办接考手续的考生,若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笔试课程考试合格,可按1996—2000年的考试计划毕业,所办接考手续仍然有效;若2001年底以前不能取得全部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则须重新办理接考手续(凭原接考证明,免于收费)。
 
  三、持有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学习期满,只有一门课程未合格者也可以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课程。
 
  四、关于专科接考本科加考课程的衔接,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衔接:
 
  (1)以前已取得的加考课程的合格成绩,课程名称与新计划加考课程相同的仍然有效;
 
  (2)与新计划加考课名称不同,,可以按计划规定替代学分相近的一门新计划的加考课程;
 
  (3)以前取得合格成绩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于新计划要求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于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不能顶替其他课程。
 
  五、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细则。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可以按规定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各专业本科。在2001—2005年各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中分别制定了专科毕业生接考本科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本实施意见是对各专业接考本科规定的说明。其中所说的加考课程,是指加考所接考专业专科(基础科)的课程。
 
  1、接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业经济管理、公司管理、、国际企业管理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
 
  2、接考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会计、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工商业会计、涉外会计、审计、、电算化会计、财务管理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管理会计(一)、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
 
  3、接考财税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财政、财税、税收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国家税收、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国家税收、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
 
  4、接考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金融、金融管理、农村金融、国际金融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货币银行学、财政学、银行信贷管理学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银行信贷管理学
 
  5、接考国际贸易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外经济贸易、工业外贸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基础英语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基础英语
 
  6、接考保险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保险 直接接考
 
  (2)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加考: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学
 
  (3)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学
 
  7、接考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行业委托开考):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经济管理类
 
  直接接考
 
  (2) 非经济管理类 加考: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基础会计学
 
  8、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汉语言文学、中文、*文学、汉语、汉语言文学教育、汉语教育 直接接考
 
  (2) 其他专业 加考:*现代文学作品选、*古 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
 
  9、接考英语专业本科: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英语、英语教育 直接接考
 
  (2) 其他专业 加考:水平考试(一)、水平考试(二)、综合英语(二)
 
  10、接考新闻学专业本科: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新闻、国际新闻、体育新闻 直接接考
 
  (2) 其他专业 加考:新闻学概论、*新闻事业史、新闻采访写作、报纸编辑
 
  11、接考法律专业本科: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法律、法学、律师、民法、、经济法、国际法、行政法、监所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 直接接考
 
  (2) 监所管理、刑事司法、、劳动改造学 加考:民事诉讼法
 
  (3) 政治学类公安学类 加考:法理学(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4) 其他专业 不能接考

  12、接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行业委托开考):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法学类 直接接考
 
  (2) 其他专业 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13、接考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行政管理、乡镇管理、市政管理、人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党政干部基础科、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 直接接考
 
  (2) 人文、社会科学(不含经济管理类)各专业 加考: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法学概论
 
  (3) 其他专业 加考: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
 
  14、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行业委托开考):
 
  款别 原来所学专业 接考专业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刑事侦查 直接接考
 
  (2) 公安学类
 
  法学类 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
 
  (3) 其他专业(须在公安系统在职人员) 加考: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