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的定义
从学历系列上讲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班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批准具有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民办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5 】2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与予承认。
二、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范围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具体学校名称可参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的《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2002年修订版)。
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
(1) 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民办高校)自主发证;
(2) 各级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3) 社会人员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无军人证、士兵证、复员证者);
(4) 高等院校所属的二级学院所发证书;
(5) 研究生课程毕(结)业证书;
(6) 1993年—2001年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没有验印章的证书;
(7) 1994年—2000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其中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由普通高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