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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业企业*使用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鄂建函〔2016〕107号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建筑业企业*使用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凡是“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均予认可。但你委所提供证书样本非住建部统一印制证书,与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3]36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基本条件的通知》(建人专函[2015]14号)等文件规定不相符,证书样本的发证机构“*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也不是住建部网站公布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中的颁证机构,不予认可。
专此回复。
2016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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