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科目是年度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科目之一。关注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准确反映企业本年度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帮助企业正确核算相关的成本费用。做好所得税科目的审计,有利于企业依法纳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的入库;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能减轻注册会计师自身的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目前,有一部分企业(主要是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企业实行其他的会计制度。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相比更加谨慎和稳健,因此所得税审计时应关注的调整事项也就更多。下面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总结出来的一些体会,供各位同仁参考。
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工资及三费支出。根据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3)广告费支出。依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坏账准备。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6)公益性捐赠超支部分。公益性捐赠,除向红十字会捐赠可全额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赠应有收入总额的3%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外资企业公效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7)资产盘亏、毁损支出。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支出,只有经各税务主管部分审核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8)非正常损失。发生霉变、偷盗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总收入的2%以内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审核或超过标准备均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0)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企业一般将这些科目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应全额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1)灾害事故赔偿。发生台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时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赔偿,如果相应的灾害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则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非公益性捐赠。按税法,只有**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3)资本性支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资本性支出及资本性利息,如果企业将上述支出当作当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则应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4)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摊销年限计算当期允许列支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多提折旧和多摊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5)列支的属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企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列支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允许在税前列支,收到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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