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市是不是金融产品税目中所说的股市。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先看下国家对新三三板商场的定位是什么。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暂行办法》(*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全国性证券买卖场合,股市在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大众公司。
《对于修正<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的决定》(*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则,非上市大众公司是指股市未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股份*。
本来,新三板归于非上市大众公司。已然对错上市公司,那么就不归于现行税收方针所说的应税规模。
下面司法案例恰好也给了一个注解。该案虽然说的是限售股的个税疑问,但总局所得税司的回复和解读,本来给了三板商场一个定位。
司法案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的《钟立君等与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限售股征收个税》((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3号)行政判决书发表如下:对于原告转让其原持有的83200股粤传媒股市是不是归于167号文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转让从上市公司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市所得,持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则的免税景象的疑问。原告建议其在三板商场获得粤传媒公司股份,三板商场也归于该条规则中的“转让商场”。从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方针解读稿》可知,该条款中“转让”是与“发行”并排,均以“上市公司”为条件,即为上市公司一级发行商场和上市公司二级买卖商场,而且获得的也须为‘上市公司股市’。原告是在代理股份转让体系获得粤传媒股份,不符合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则。
Duang,三板股市不是上市公司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