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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搏达教育培训学校学校新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其*按照*低等级*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申请*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增项的,*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许可结果。
 
  (九)*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行业甲级*,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行业甲级*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证书,需补办*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二维码查询企业*情况。*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许可机关许可的*打印在一套*证书上;不同*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证书。各级*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证书,应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证书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原*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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